中国报道讯(陈佳强 报道 通讯员 樊栋林)日前,泽州县交警大队处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名车主并没有酒后驾车,只因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一名醉酒的人员驾驶,交警认定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车主虽未开车,也被判定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陈某在一家歌厅饮酒后回家,陈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陈某系该机动车所有人)交给李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途中,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mg/100ml。为此,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警方的处罚,李某对自己的醉驾行为无异议,而陈某坚称自己没有犯法,直呼冤枉。
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构成共同犯罪。就上述案件而言,陈某和李某当晚在歌厅包厢喝酒直至深夜,陈某明知李某已大量饮酒,在李某提出开车的要求时,陈某仍然将汽车交给李某在道路上行使,直至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认为,陈某虽然没有亲自驾驶汽车,但作为危险驾驶的共犯仍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石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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