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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泽州:电动车也是“车”,醉酒驾驶也犯罪

发布时间:2019-04-15 19:36:5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佳强 报道 通讯员 樊栋林)近日,山西泽州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伤人案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醉驾人陈某印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情简述

2019年3月8日18时30分许,陈某印醉酒后驾驶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大阳至东沟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泽州县下村镇下村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史某平撞倒,造成史某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泽州县交警大队对电动车驾驶人陈某印的静脉血液(通过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和肇事电动车(通过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分别进行了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驾驶人陈某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14.5mg/100ml;肇事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构成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驾驶人的疑惑

陈某印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了危险驾驶罪,于4月1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陈某印对此疑惑不解:自己明明驾驶的电动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民警法律解读

泽州交警大队民警为您作出法律解读:首先,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违法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陈某印醉酒后驾驶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在于陈某印醉酒后驾驶的“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该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和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24158-2009),根据该标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因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电动车,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对陈某印驾驶的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进行鉴定,该车的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均属于机动车范畴,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因此,陈某印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符合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显而易见,陈某印醉酒后驾驶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行为涉嫌了危险驾驶罪。

交警提示

醉驾电动车比醉驾汽车的伤害力度更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汽车还有车厢保护驾驶人,电动车没有任何保护,驾驶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血肉之躯与坚硬的地面、钢铁相博,后果可想而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石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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