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王雪姣)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交警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事故时,发现汽车肇事司机孙某有“隐情”——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
事故当晚22时30分许,当事人孙XX驾驶晋E*****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晋城市城区金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田石村路口处时未按规定靠右侧通行,与相向行驶的原XX驾驶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随后,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身上有酒味,经酒精检测,孙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摩托车驾驶人原某未能出具有效驾驶证、行驶证。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一次性记12分。
责任编辑:石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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