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闫志轩 实习生 王宁宁) 12月25日上午,山西省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及媒体通报《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的相关情况。 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杜利勇摄
《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是晋中市今年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晋中市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条例》共四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涉及《条例》的总体设计,关于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设立“禁煤区”的规定,加强燃煤质量监管,煤炭及其制品运输、堆放环节污染防治,行政处罚的设置等重要内容。
杜利勇摄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施行,对做好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有着重要的意义。晋中市呼吁新闻界媒体加大对散煤污染的宣传力度,呼吁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支持、参与,共同努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发布会现场互动频繁,中国报道记者首发提问,各媒体也就《条例》内容纷纷发问,新闻发言人为大家一一答疑解惑,以下是提问环节主要内容:
问题一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提出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的划定原则并设定了禁止性条款,《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中所提概念为“禁煤区”,并以其为核心设定了一系列管控措施。请问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目前我市城区“禁煤区”划定情况是怎样的?
回答: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禁燃、禁煤仅有一字之差,但它们既有统一性,也有差异性,也可以理解为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分。
首先在关联性方面,二者均属于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采取的污染源头控制措施。其次就差异性而言,一是设立的依据不同。“禁燃区”全称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设定的法律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其针对的是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包括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而“禁煤区”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原环境保护部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着力解决燃煤污染问题,特别是北方冬季供暖期散煤污染问题而提出的,针对的仅是燃煤污染防治。二是采取的管控措施有所差异。“禁燃区”要求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煤区”则是对煤炭及其制品的购销、储运、使用等行为实施禁止性管控。可以说,“禁燃区”涉及范围广;“禁煤区”涉及内容单一,针对性更强,但措施要求较高。
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尤其是散煤燃烧导致的SO2浓度指数居高不下,对空气环境质量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编制了《晋中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并按上级要求,明确禁煤区纳入禁燃区统一规划,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今年以来,我市被列入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城区2018年禁燃区范围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进行调整,即2016-2020年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总体规划不变,在加快推进实施集中供热工作基础上,把2019年禁燃区面积调整划入2018年禁燃区范围,扩大2018年禁燃区范围,由原规划的189km2扩大至294.8km2。同时,针对我市燃煤污染较重的特点,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确定2018年“禁燃区”与“禁煤区”范围一致。
问题二
11月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了太原市迎泽区禁煤“一刀切”影响群众温暖过冬的典型案例。《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中将“燃煤散烧管控”作为监管核心予以具体规定,请问《条例》的实施是否考虑到了民生保障问题,有哪些具体规定?
回答:这个问题很好,相信广大市民也都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条例》首先要解决的当然是燃煤污染防治问题,但实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才是根本目的。我们在立法设计之初就充分考虑到了民生保障问题,在《条例(草案)》中即将保障民生写入了立法原则,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燃煤污染防治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一方面要提高标准要求、从严管控,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实际,保障民生,在强化治理的同时必须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
举例来说,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事关大气污染治理,更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作。”同时,在第十二条有关“禁煤区”划定的规定中,明确已实现集中供热和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应当纳入禁煤区范围,可以说上述规定就是最务实的民生保障内容。
从采取措施和实施效果来看,市政府在2017年对市城区30个村和38个社区2.2万户实施了集中供热替代,新建改造管网700余公里,新增集中供热面积700万平方米;2018年,在扩展“禁燃区”范围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对市城区43个村约2.9万户的集中供热改造,计划新增集中供热面积672万平方米,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将达到100%。与此同时,市政府大力推动城乡煤改气工程和清洁煤置换工作。2017年投资14亿元,在完成省定10万户改造任务基础上,增加实施1.8万户的煤改气工程,惠及全市59个乡(镇)304个村;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非集中连片区域、暂不适宜清洁能源改造区域开展实施清洁煤置换工作,初步统计全市已完成涉及135个村5.7万户约22.5万吨的清洁燃煤置换工作。
问题三
我注意到,《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煤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请问《条例》中有什么具体的防控措施和相应的处罚规定吗?
回答:谢谢你的提问。《条例》以禁煤区的设定和管控为核心内容,可以说“禁煤区”就是对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提出的最具针对性的措施。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市建成区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划定禁煤区。在此基础上,第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规定:在禁煤区内,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规定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除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燃煤的车辆外,禁止燃煤及其制品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禁煤区内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及其制品购销管理档案,且需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与此同时,《条例》对上述禁止性义务条款均对应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进入禁煤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可以这样理解,下一步,违反“禁煤区”规定的行为,都将成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烦请新闻媒体的朋友们配合宣贯《条例》,也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举报,我们必将严格执法,依法查处。
问题四
现在好多煤炭生产企业非常关心《条例》实施后,对于他们来说,在煤炭开采和运输等环节应当注意哪些问题?《条例》中对煤炭生产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
回答: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条例》并没有规定较上位法更加严厉的措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对于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煤矿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用户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这些规定与上位法是统一的。
至于运输方面,我可以适当展开说一下,当前国家提出要以“公转铁”的方式推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的政策要求,我相信随着铁路专用线建设、铁路运能和服务的提升,运输方式“公转铁”必将逐步实现。就《条例》规定看: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随着“禁煤区”范围的逐渐扩展,势必会对个别企业煤炭外运造成影响。目前来说,我们将积极协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绕行路线加以解决;于煤炭运输企业而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防止遗撒和造成扬尘污染,这属于禁止性条款范畴,《条例》也相应制定了处罚措施,请涉及的运输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
问题五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后,涉及到哪些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各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以方便我们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回答:燃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因此,《条例》在总体设计时就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规定了地方政府责任、细化了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
一是依法确立由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开发区按照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做好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工作架构。同时,确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是逐一细化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能源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供热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其中: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燃煤消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区域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协调实施,具体承担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和乡村清洁能源生活炉灶推广应用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负责煤炭生产领域的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工作,具体承担劣质煤限制开采、禁煤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建设管控、燃煤使用单位超低排放改造等监管工作;能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煤质标准的制定发布、清洁煤炭供应、提高煤炭洗选率、禁燃区内用煤单位煤炭及其制品的采购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以及违反禁煤区规定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及其制品,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锅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供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和推进落实工作;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同治理煤炭及其制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禁煤区内运煤车辆的管控,并协助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开展运输煤炭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其中《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定: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第六条规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内自律管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燃煤污染防治全社会受益,同样也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各方共同参与治理。相信《条例》的实施必将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加快燃煤污染防治全民共治体系的形成。
责任编辑:石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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