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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实施

发布时间:2024-12-06 14:48:3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闫志轩 报道)12月5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晋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群众对优质水资源的需求,为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燕翔介绍,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总则、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等内容。主要条款有:第二条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并界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概念为“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供水人口一般大于一千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主要目的是从“小切口”入手,集中力量解决供给绝大部分居民用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部分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的职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的主要责任部门、保护区划定报批和调整的主要程序。主要条款有:第八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城市发展规模,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部门为水行政、生态环境和供水等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保护区方案划定与报批程序以及范围调整程序。

保护措施部分规定了保护区标识和防护设施的设置,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特殊风险防控以及水源涵养等内容。主要条款有:第十三条规定了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主要考虑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不时存在破坏防护网、游泳、垂钓、洗衣、放牧等行为,但普遍存在取证难、界定难、处罚难等问题,对水源地保护危害较大,目前安装视频监控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分别规定了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比如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建造坟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游泳、垂钓、露营、清洗车辆衣物等等,对散见于法律、法规中的禁止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整合明确,以最严格的措施加强水源地保护;第十七条规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要求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化学投入品以及合理处置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第十八条规定了临近公路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见风险的防控措施,比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段设置道路警示标志、电子监控、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风险评估措施、检查和巡查措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职责以及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主要条款有:第二十条规定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开展调查评估,筛查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相关设施设备加强巡查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法律责任部分聚焦集中式水源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设定相应责任。重点条款是第二十八条,规定涂改、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标识或者隔离、监控等设施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晋中市将以此次立法为契机,不断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安全水、放心水。

责任编辑:马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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