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等15个工作日,不动产权证书补办可以‘立等可取’”。5月27日,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传来消息,根据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带来更大便利。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决定》下发后,山西省各市县登记机构通过优化服务、修改流程、增派人员等举措即行即改,在官方网站、办证大厅发布公告,依法快捷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业务。目前,山西省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及时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对优化山西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智慧表示,我省不动产登记领域在压缩办理时限、统一登记流程、升级信息系统、创新服务举措方面不断出实招、办实事、见实效,下一步将继续推进改革创新、流程再造,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李全宏)
责任编辑:马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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