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闫志轩 报道)电梯安全无小事,安心乘梯共守护。12月8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根元介绍,目前施行的《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于201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是晋中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条例施行六年来,在探索构建电梯安全监管新模式、新体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晋中市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际情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条例与实际不适应、不匹配的问题;加之,近年来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为电梯安全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必要条件,需进一步以修法的形式固化完善电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据了解,条例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选型配置和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内容。
坚持从源头加强电梯安全管控
突出电梯选型配置。电梯是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建设环节一旦留有问题隐患,将对电梯的后期使用产生很大影响。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电梯选型配置的全过程监管作出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了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要求。
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目前,晋中市公共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参保率达80%以上,但是也有一些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主动参与电梯责任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更换以后不能及时移交相关安全技术档案,造成了使用登记无法变更、定期检验无法实施等问题,为电梯安全使用带来风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交付使用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八条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移交予以规范。
强化电梯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落实了制造单位的责任。条例第九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
明晰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不明晰,已成为制约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因此,条例第十六条对使用单位确定作出规定,还明确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条例第十七条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作了十四项具体规定。另外,第二十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的情形作了规定。
夯实了维保单位的责任。晋中市共有电梯维保单位169家,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维保单位的资质、首次开展维保业务报告制度、维保业务的承接、维保单位的职责分别给予详细规定。
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相关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了检验、检测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处理要求及程序。
全面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加强信息技术运用。为了充分运用信息化方式提高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水平,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远程监测和安全管理追溯;第十二条规定了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第二十五条鼓励推行维保信息化。
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也是电梯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三十一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形。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a。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置事故、化解矛盾,实际工作中,需要通过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明确救援平台建设、电梯困人救援的时间等方面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分别从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救援平台、开通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按照就近原则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以及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设置了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晋中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参照兄弟市同位法,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就违反条例的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为行政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依据。
责任编辑:令狐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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