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立法呼声、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确保交通和消防安全、实现全链条管理和执法有据,晋中市出台《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晋中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项目。条例共二十九条,内容主要包括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注册登记、通行安全、停放充电和法律责任等。
条例明确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为电动自行车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条例规定晋中市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从关注民生角度出发,对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为三年。为解决群众上牌难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安派出所、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社区等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便民服务。
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以及禁止行为分别予以规范。并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同时,细化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定。将住宅小区区分为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分别做了不同规定。新建住宅小区要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住宅小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配套设施。对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商业街区等,要求在新、改、扩建时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要提供充电等配套设施。
据介绍,对于违反条例有关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放行。依法创设了驾驶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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