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王鑫 报道)1月6日上午,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在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三部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这三部条例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计划(2020-2022年)》确定的项目,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地方立法工作会上安排的要求晋中市完成的立法项目,这三部条例的制定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护漳河流域、湿地公园、云竹湖生态系统,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更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协同、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三十八条。
条例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晋中市漳河流域是指清漳河干支流、浊漳河北源干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平遥县和太谷区的相关行政区域。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流经县(区)人民政府是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水行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各司其职。
该条例还划定了源头保护区,对河道岸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对农村水污染防治作出重点规定,并设专章规范漳河流域生态修复。条例通过健全流域协同共治机制,创新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流域生态修复,进一步规范流域治理、保护、修复等活动,为保护和改善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漳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晋中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共二十七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利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确定了“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保护原则,明晰了政府职责,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要求保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运行,明确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修复制度,明确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在国家湿地公园设立的保护标志和界标,规定了国家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同时,条例还对国家湿地公园生态补水、合理利用、湿地占用、污染防治等制度进行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环境。
该条例理顺了国家湿地公园监管部门及其职责,针对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构建湿地保护长效机制,助推湿地综合生态功能发挥,明确国家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红利”。
《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共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云竹湖保护区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云竹水库汇水流域以及坝下五公里范围”,将云竹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两个区,“云竹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云竹湖的保护,又有助于开发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云竹湖分区禁限行为,一般保护区按防洪、水污染防治、生物保护、生态保护等要求分四类七项;核心保护区除适用一般保护区的禁限行为规定外,还对保持水体范围、保护水资源以及限制经营性水产养殖、游泳、垂钓、餐饮住宿等行为作了严格规定,以更严的制度规范更好地保护水环境、水生态。
条例重点规范云竹湖水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针对云竹湖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部门职责,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整体、系统协调推进云竹湖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三部条例均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了法律责任,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大程度体现了晋中特色。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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