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11月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结合我省已出台的医疗救助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要求,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医保范围。
强调多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及时救助。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其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另外,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简化申办流程,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魏薇)
责任编辑:张煜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