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的现金流和朝阳的行业前景,吸引了无数资本为保险牌照竞折腰。然而,并非所有公司的目的都是认真做企业。个别激进公司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为了遏制这些怪象,昨日,保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苛的监管条件让打着各种小九九的各路资本望而却步。
防止将险企作为融资平台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
保监会表示,《办法》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增加投资人专业能力的要求,明确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和限售期,确保保险业姓保,防止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
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利
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上,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发挥制衡作用,切实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在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方面,保监会表示将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责任编辑:苏亚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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