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崭新的意义独特的提法。党的领导体制在与司法的关系领域应该进行“支持司法”的转型。那么什么是“支持司法”呢?或者说怎么样才算是“支持司法”呢?四中全会只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提出了宏观命题,其本身的科学内涵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但至少应该理解到,在党的领导与司法的关系上,不能够再采取过去那种包揽式的、直接干预式的领导方式了,而是应该转为以“支持司法”为手段的领导方式。
笔者认为,当前来说,最迫切的支持至少有一点,就是我们党应该支持落实现行宪法中法院、检察院所具有的应有地位。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应有之义。根据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的地位内涵,宏观上存在于“一府二院”的总体架构之中,微观上则存在于有关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具体职能规定里面。所以,从大处着眼来说,首先应该支持落实的,是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的宏观地位设计,这种设计意味着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所以,现实支持司法改革的重点,应是要在机构上将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提到平等地位上,由此进行组织和运行的总体改进。
现实中,我们一直存在无视宪法“一府两院”设计架构的情况,形成了一种通过机构和人员地位的定级差别,矮化法院、检察院,而拔高政府和其他同级机构的状况。比如,在县里面,政府首脑是正处级,但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则只是个副处级。这还不算,我们最厉害的矮化法院、检察院地位的做法是在党的领导体系那里,法院和检察院的首脑在同级党委常委那里根本没有位置,所以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连个常委的副书记、副县长也比不上,开会的时候甚至连个列席的机会都没有(还好是没有,有了则更加寒碜),这就导致了我们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倍感虚弱的实际处境。司法机构、司法领导和司法人员现实地位的矮化,使得其根本不可能具备抵御同级干预或者说地方干预的能力。
笔者认为,此次四中全会既然提出“支持司法”,我们就应该大胆地动点真格。我个人以为动真格的办法很多,有理想主义的,也有现实主义的。其中,最具现实主义的路线(笔者两年前曾经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一个论坛提出过),或者最有效的现实支持方式,就是应该保障法院、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做到与同级政府一视同仁。这种一视同仁的办法,首先在机构层面来讲,应该进行与政府机构地位平等的设置,无论是机构领导、人员的地位,还是机构本身的组织和运行,都应该以此为对等设计进而形成保障。也就是说,目前所做的司法机构人财物改革不能忽视了平等地位这一条大前提。
这肯定还远远不够。鉴于党的领导机构的高位性和现实影响力,最终的平等设计必须体现到党的领导体系之中。在党的领导机构成员的同级配置中,也必须保障法院、检察院首脑的平等地位,以此避免因为党的领导机构配置差异而导致实际地位贬损的情况。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将具有党员资格的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吸纳到同级党委常委中,并使其在党的同级领导体制里面具有与政府首脑平等的领导地位。这是党支持司法最有效的现实手段。俗话说“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话糙,理可不糙。只要院长、检察长在党的同级领导机构获得平等地位,那么法院和检察院的地位就自然提升了,法官、检察官的虚症也就自然好了。
笔者以为,这种平等化设计,还有另一个提升司法体制的现实意义,就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上位之后,容易产生以司法本身为经营终点的归属感和使命感。现实中,不少院长、检察长由于觉得地位太低,此山还望彼山高,所以往往只能以法院、检察院为跳板而进行经营,这样对于司法体制就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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