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要积极、稳妥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取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搜集证据材料等调查核实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及时整改、按期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履行。
此外,《决定》还就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作出要求,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应当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李程 梁高峰)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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