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3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即将实施的《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山西长城资源丰富,长城点段数量位列全国第三,墙体长度位列全国第五,广泛分布于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等8市39县(市、区),时代涵盖战国、汉、北朝(北魏、东魏、北齐)、隋、五代、明等8个历史时期。近年来,山西省不断加强长城保护力度,通过不断夯实“四有”工作基础、开展长城保护修缮工程、播出《文明守望》之“走进长城”主题节目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长城保护中,使长城保护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长城重要节点段落的保存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全民参与长城保护的氛围更加浓厚。然而,由于长城是独特的线性文化遗产,呈现出点多线长的特点,且大多数位于较为偏远的旷野区域,保护管理难度较大,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提出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山西省文物局联合省司法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省文物局副局长程书林在发布会上介绍说,即将实施的《办法》共6章37条,明确了长城和长城段落的定义,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规定了长城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责权关系,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具体内容;对长城相关科研、宣传、利用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政府责任,规定了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利;对违反本《办法》行为所应接受的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责任落实更加清晰,规定了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置长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为加强社会力量监督拓展了手段。《办法》还明确,省文物局要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对长城进行利用的,要编制展示利用方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郭文强表示,《办法》除了具有山西特色的系列保护措施外,还在国务院发布的《长城保护条例》基础上,对上位法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禁止开沟、挖渠;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禁止擅自攀爬、踩踏”等行为,同时增加了“利用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载人飞行器,从事围绕长城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规定更符合山西实际,也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办法》在针对上位法禁止性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也设定了行政处罚。对在长城上开沟、挖渠,擅自攀爬、踩踏长城,刻画、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等行为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徐伟 李程)
责任编辑:张煜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