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依照日前发布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我省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我省明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抽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约谈相关领导并通报批评。
任晓明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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