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闫志轩 报道)8月13日上午,记者从晋中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是晋中市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优质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共有三十六条,主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范。发布会上,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从六个方面对条例内容作了简要说明:
一是《条例》强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责任。学校的规划、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保障。为此,条例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明确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条例的具体职责。在学校的规划、建设工作中,除了政府组织领导责任外,具体工作主要是由教育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条文中对这三个单位的职责予以规定,以保证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是《条例》提出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规划是学校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增加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的“龙头”工作,针对全市学校布局规划滞后的实际,条例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专项规划的制定主体、法律效力、编制和评估、调整程序等,增强专项规划的刚性约束。第六条规定:“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应当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规定:“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了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依据。中心城区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如何确定规划的标准,是条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立法过程中,本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理念,充分考虑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原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和省相关标准,第十二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是《条例》强化了学校用地管理。规划预留教育建设用地是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之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随意调整占用的问题,条例作了限定:
第十六条规定,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侵占界限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等。
第十七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安排不少于原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公告、批准和备案。通过加强对教育用地的管理,保障未来学校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四是推动落实省委、市委“教育优质均衡两集中”工作思路。2019年,楼阳生书记在全省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就近就便服从就优原则,鼓励探索高中、初中向县城集聚、小学向乡镇集中模式,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随后晋中市委、市政府为落实这一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为了加强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工作法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条例》加强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条例除了对政府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刚性要求外,还重点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配建幼儿园的责任和程序要求。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项目,达到配建规模要求的,应当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即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公告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合同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第四款规定:“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配建幼儿园,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责任、程序,大力度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有利于解决当前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对于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突出问题大有裨益。
六是强化责任追究。为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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