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石永科 报道)近年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深入开展了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和涉民营企业积案清理行动,慎重办理涉民企业案件,组织面向民营企业家的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贡献检察之力。近日,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不予起诉,并对其中一起唐某某等盗窃案拟作不起诉决定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
1.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2019年6月,大同市云冈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许某某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公司与某盐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2018年度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以货款保证金名义向某盐有限公司支付全额货款,以自提、自付运费方式购进加碘食用盐两车共计64吨,后在大同市云冈区恒安新区、口泉乡等地一带自行联系多家超市进行转卖转批。
云冈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许某某违反《国家食盐专营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能认定许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对其不起诉。
2.唐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2019年9月4日,大同市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某安排其公司装载机司机张某某在同煤集团某矿运销站煤场清理过程中,用装载机盗走存放在煤场东北侧仓筒处的煤炭31.3吨,后混在煤泥中用拉煤车拉回其公司,被盗煤炭价值为9703元。案发后,被盗煤炭已经发还大同市同煤集团某矿运销站,并赔偿矿方12060元,矿方对他们的行为予以谅解。
云冈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因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精神,决定对二人不起诉。听证会人员各自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一致同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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