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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等替代

发布时间:2020-04-20 08:30:08 推广 来源:太原晚报

太原晚报讯 (记者 李涛)4月19日省人社厅消息,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日前深入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汾酒文化商务中心项目等建筑工地,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据悉,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我国新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这意味着农民工工资就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了。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另外,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宣传活动中,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向农民工发放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讲解了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并对农民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农民工纷纷表示,新条例给大伙儿吃了一颗“定心丸”,再也不怕干活拿不到工资了。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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