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讯 (记者 李涛)参保人员去世怎么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3月9日,省人社厅针对疫情期间关注较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集中解读,其中,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双份待遇。
有不少人咨询:参保人员去世怎么办?对此,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剩余可以依法继承。已建立丧葬补助金的地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还有人询问:能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吗?省人社厅表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当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可以衔接“互转”的。具体来说:一方面,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另一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此次解答的其他具体问题,参保人员和单位可登录山西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详细了解。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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