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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检察机关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0-02-28 17:53:20 推广 来源:晋中日报

疫情防控是一场全民战、总体战,但仍有人目无法纪,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2月26日,针对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经我市检察机关采取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等从严从快措施后,寿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两年。此案是我市审理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刑事案件。

该案发生于2月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酒后来到寿阳县温家庄乡大东庄村疫情检查工作点,先后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朱某某,致朱某某头部、颈部、腰部、右手多处受伤,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立即对任某某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南世勤予以高度重视,要求寿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同步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阅案卷,听取案情介绍,与侦查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结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提出检察意见,实现案件快侦快诉,从严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快从严打击各类涉及疫情违法犯罪,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针对此案,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沟通,严把质量关。要求相关办案人员依法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处理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就犯罪构成、证据收集固定、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并提出明确意见,确保案件定性准、证据实、诉讼快,突出打击妨害疫情工作犯罪效果。2月17日,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基于前期的扎实工作,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实现“当日来、当日转、当日办、当日送”,在案件受理当日便对被告人任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6日,寿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科学、有力、有效、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案件,不仅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远离涉疫情犯罪活动。(记者 史俊杰 张莉芬 李娟)

责任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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